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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海警方迅速抓获三名女性涉嫌侮辱他人的犯罪嫌疑人

K.7989 发表于 2018-12-28 02:30|来自:保留地址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12月19日21时41分,龙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,石码镇某KTV一楼有多人在打架。接警后,龙海市公安局石码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。

据警方初步了解到,当晚20时40分许,女青年谢某在石码镇侨联商厦电梯门口,因琐事遭到三名女子及一名男子的殴打和人身侮辱,并被当事人拍摄视频。

案发后,龙海市公安局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,彻夜侦查,第一时间锁定并分别在石码、平和等地,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周某(女,33岁,龙海市石码镇人)、杨某(女,30岁,龙海市榜山镇人)、柯某(女,29岁,龙海市榜山镇人),另一涉案男性嫌疑人正在抓捕当中。

目前,龙海市公安局依法对该起案件作进一步审理。

鉴于案发时个别围观者不但不上前劝止,还拍摄视频上传网络,丧失应有的社会公德与正气,公安机关郑重提醒:网络非法外之地,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、传播不良视频,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同时公安机关敦促涉案在逃嫌疑人,尽快主动投案自首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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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.7989 发表于 2018-12-28 02:34|来自:保留地址 | 显示全部楼层

侮辱他人怎么认定

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,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,情节严重的,应予立案。
侮辱罪是情节犯,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,必须达到"情节严重"的程度,才构成犯罪,予以立案追究。
侮辱罪,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,公然贬损他人人格,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。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。本罪的犯罪对象,只能是自然人,而非单位。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、组织,不构成侮辱罪。在公众场合以焚烧、毁损、涂划、玷污、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、国徽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和本法第299条之规定,应以侮辱国旗、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、破坏他人名誉,情节严重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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